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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宝家用电器有限公司诉家乐仕电器有限公司专利侵权及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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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告:广东省南海市富士宝家用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社本,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利强,广东省南海市富士宝家用电器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晓东,广东省佛山市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南海市家乐仕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应明,总经理。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1999年第2期66-68,共3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相关文献

同被引文献7

  • 1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7)二中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
  •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998)高知终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
  • 3《人民法院报》2001年3月6日“庭审纪实”.
  • 4曹建明.《求真务实锐意进取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审判制度--在第二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8年2月19日)》.
  • 5郑玉波释解.《法谚(二)》,中国法律图书有限公司2007年版,第35页.
  • 6[美]罗斯科·庞德.《法理学》(第1卷),余履雪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41页.
  • 7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编.《北京知识产权审判年鉴》,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第207页.

二级引证文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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