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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能否部分撤销问题的批复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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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7)粤法经二请字第22号《关于深圳瑞丰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撤销(97)深国仲结字第07号裁决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如果裁决事项超出当事人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或者不属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并且上述事项与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的其他事项是可分的,人民法院可以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在查清事实后裁定撤销该超裁部分。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1999年第5期168-168,共1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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