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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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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已于1999年7月22日认定法轮大法研究会及其操纵的法轮功组织为非法组织,决定予以取缔。据此,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人在任何场所悬挂、张贴宣扬法轮大法(法轮功)的条幅、图像、徽记和其他标识。 二、禁止任何人在任何场合散发宜扬法轮大法(法轮功)的书刊、音像制品和其他宜传品。 三、禁止任何人在任何场合聚众进行“会功”、“弘法”等宣扬法轮大法(法轮功)的活动。
机构地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出处
《政策》
1999年第8期8-8,共1页
Policy
关键词
法轮功
法轮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非法组织
通告
公安部
民政部
音像制品
弘法
图像
分类号
D669 [政治法律—中外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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