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据史书记载,我国关于调整商业活动的成文的法律规定始于春秋战国时期。但是,历代封建王朝制定的有关商业活动的法令基本是行政管理规定,不是真正的商法。鸦片战争以后,清朝政府开始研究有关法律。 1903年3月,清廷令载振、袁世凯、伍廷芳先制定商律。于是,载振等组织人力对各国商事法律进行译录整理。同年7月,朝廷设立商部,伍廷芳任商部侍郎。到12月,商部便奏请颁布《商律》,1904年1月,清朝政府正式颁布了《商律》,这是我国最早的商法。 编纂大清《商律》在中国几乎无旧例可依,因此基本上是抄袭德国、日本等国的商法。《商律》由《商人通例》和《公司律》两部分组成。《商人通例》共9条,对于商人的身份和经商权利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如,“凡经营商务贸易、买卖贩运货物者,均为商人”、“
出处
《中国商贸》
1999年第1期73-73,共1页
China Business & Tra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