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登记法律法规不健全,一些具体操作环节上缺乏应有的法律规定。如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上标明的“地址”,是否应与生产经营场所相一致?可否不一致?又如,企业丢失营业执照,申请补发时需提交哪些材料?是以公司的名义申请补发,还是以董事会的名义申请补发?再如,在企业没有提交验资报告的情况下,哪些项目可允许变更?哪些项目不允许变更?还有分公司。
出处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1999年第3期53-55,共3页
Study on China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 Commer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