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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行政执法过错追究责任制》 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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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1996年底,大连市工商局甘井子分局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际,实行了《行政执法过错追究责任制》,即在行政执法及监督管理工作中,出现过错或不规范行为,要追究其责任,轻者扣罚奖金,重者停职检查,甚至辞退。这一措施经过两年多的实践,收到了明显的成效,对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规范市场监管行为。
出处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1999年第3期60-62,共3页 Study on China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 Comme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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