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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常委会要理直气壮行使撤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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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近,笔者读了某地人大常委会《公报》上的一则公告,令人十分感慨。其主要内容:“××局局长××因犯受贿罪,于1996年×月经××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年,缓期一年执行。其行政职务的处理,根据1957年《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
作者 李俊侯
出处 《人大研究》 1999年第8期31-31,共1页 People's Congress Stud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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