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鉴证与保证都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合同履约率,促进债权实现的一种有效途径。但在实践中有人认为经过鉴证的经济合同就必须保证履行,否则受到损失的当事人就可以要求鉴证机关予以赔偿。其实这是对鉴证工作的严重曲解,混淆了鉴证与保证的区别,因此亟需澄清。 鉴证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的一种监督管理制度。保证是担保的一种形式,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二者有如下区别:
出处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1999年第1期48-48,共1页
Study on China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 Commer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