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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与审判机关对同一企业性质作出不同认定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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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对企业的性质(包括企业的经济性质和该企业是否具备法人资格)作出准确的认定,不仅关系到其诉讼地位和主体资格的认定、债权债务的承担,而且会涉及其主管单位、开办单位和其债权债务人的直接利益,甚至对其税收政策、经营范围、劳动人事等各项待遇都有直接关系;其工作人员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某些特定犯罪的主体,也与企业的定性密切相关.但是,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登记机关、审判机关对同一个企业的性质却往往作出不同的认定.对此,笔者通过以下三个案例进行具体说明:
作者 徐子敬
出处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1999年第11期42-45,共4页 Study on China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 Comme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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