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对于1982年通过、1993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修改再次被提到议事日程,受到有关各界的关注。 《商标法》中原有的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有关条款是否予以保留,也成为此次修改的议题之一。一种意见认为:上述条款是在我国《产品质量法》出台以前,作为临时过渡列入《商标法》的,现在历史任务已经完成,不应再保留。另一种意见认为:这些条款与商标管理关系密切,应予保留。 本文拟对这一议题发表笔者的一管之见,以供探讨。
出处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1999年第2期13-17,共5页
Study on China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 Commer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