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案要旨] 原告为《打印机断针免修驱动程序》V1.68版的著作权人,后在被告处对该软件进行修改,开发出V3.0版,双方对该版的著作权权属产生纠纷。双方虽无书面协议,法院判定原告以其行为默示许可被告对其软件进行了修改,且原告的修改行为的职务行为,该软件V3.0版著作权归被告享有。但是,被告在使用、销售该版本的软件时应向原告支付使用费。通过本案,读者可对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问题以及人民法院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案的处理方法及法律依据有个较为全面的了解。
出处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1999年第2期46-52,共7页
Study on China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 Commer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