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8年4月份,个体户李某与一家毛巾厂签订毛巾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李某支付‘订金’2万元”.此后,李某按约交付2万元,但毛巾厂未能履行合同.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毛巾厂双倍返还订金4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订金”与“定金”,虽然读音相同,且只有一字之差,但性质完全不同.“订金”属于预付款性质,不适用法律所规定的双倍返还的定金罚则.李某因一字之差,痛失2万元.
出处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1999年第6期42-48,共2页
Study on China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 Commer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