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所有者、经营者和生产者通过公司的权力机构、决策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在体制上形成了各自独立、权责分明、相互制衡的关系,对公司组织结构的设计采用了内部监督治理机制.然而《公司法》中关于法人治理结构的规定未能彻底解决目前国有资产占大部分的我国股份公司约束机制不健全的问题.股份有限公司在实践中已经暴露出来一些法律问题:股东大会走向形式化开始出现;董事会的组成和运营不适应其地位的要求;董事长兼经理更是有违公司法的精神等.这些问题的出现,直接破坏了本来就较弱的内部监督.
出处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1999年第8期45-46,共2页
Study on China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 Commer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