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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不当,相对人有权要求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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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8年10月,个体工商户周某超出营业执照上核准的经营范围购进800公斤化肥,在销售过程中被某县工商局查获.工商局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对周某处以罚款1000元,并吊销营业执照.周某不服,向上一级市工商局申请复议,市工商局经过复议后认定周某违法经营事实客观存在,县工商局适用法规准确,但处罚过重,遂依法撤销了县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内容.周某要求县工商局赔偿其被吊销营业执照期间因停业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可得利润的损失计1600元.县工商局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决定赔偿周某停业期间所支出的必要的经常性费用计60元.
作者 朱军华
出处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1999年第9期43-43,共1页 Study on China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 Comme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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