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本条以及本法其他条文没有提及个体工商户,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如果对个体工商户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否可以依据本条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呢?这实际上涉及到个体工商户在《行政处罚法》上的定位问题,即个体工商户在《行政处罚法》特别是本条中应当作为公民对侍.还是作为“其他组织”对待的问题。这个问题由于没有专门的立法或司法解释,自《行政处罚法》颁布以来一直存在,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的影响也尤为突出。对此,笔者认为。
出处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1999年第12期34-34,共1页
Study on China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 Commer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