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认为,中国古代有律学而无严格意义上的法学,这对后世留下的不良影响。我国部门法学研究水平不高,几乎成了清一色的法典注释学。法律是需要解释的,但仅此则不能为人们提供可靠的发现法律“真理”的方法。因此,中国民法学研究不应习惯于单因果式的思维,而应不断把新的科学方法引进民法学领域,吸纳创造性思维,以马克思主义科学抽象思维法则作为民法学研究方法的认识论基础,采用行为法学方法,结合案例研究民法,为现实的民事法律活动提供思想和理论源泉,吸取外地民法学的优秀研究方法,采用历史、综合、比较的方法,人类学、民俗学、社会学的方法,与实际相结合的方法等,建立起科学的民法学理论体系。
出处
《池州学院学报》
1999年第2期62-67,共6页
Journal of Chizhou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