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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人身伤害赔偿的立法缺陷与执法困境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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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事人身伤害赔偿应当是对人身权本身受到伤害后的法律救济,精神赔偿应列入赔偿范围,对赔偿范围、赔偿数额的计算应作出进一步的具体法律规定,执法者不应拥有过大的自由裁量权。
作者 郑卫铭
机构地区 肇庆教育学院
出处 《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9年第4期69-73,共5页 Journal of Henan Institute of Education(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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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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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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