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监督关系的法定性。宪法规定,"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向人大报告工作,受人大监督。这种监督关系是宪法认可和确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单向性。即监督两院是人大的职责,不进行监督或者放弃监督都是失职;两院接受人大监督是其法定义务,必须自觉地接受这种监督,而不能拒绝和回避,这种监督关系具有人和事合一的性质。监督方式的制约性。人大对两院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其制约功能比较明显,通过制约,达到支持两院工作的目的。一是从总体上和宏观方面监督两院执行宪法。
出处
《中国人大》
1999年第16期40-40,共1页
The People's Congress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