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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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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含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资加强管理,现就《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
出处 《国际商务财会》 1998年第2期46-46,共1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for International Comme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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