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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来料加工项目外商不作价提供设备进口税收遗留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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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国务院1997年上半年曾作出决定,对1996年4月1日后批准的来料加工装配项目外商不作价提供的进口设备准予缓税到1997年12月31日。并从1998年1月1日起实行5年分期纳税,每年缴纳税款的20%。现经海关总署、财政部报请国务院批准,为了鼓励加工贸易的发展。
机构地区 海关总署
出处 《国际商务财会》 1998年第10期26-26,共1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for International Comme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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