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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检查后的帐务调整有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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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防范偷骗增值税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3月26印发了国税发[1998]44号文,规定了增值税检查后的帐务调整方法。新办法规定,增值税检查后的帐务调整,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
作者 郭建民
出处 《国际商务财会》 1998年第10期43-43,共1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for International Comme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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