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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F刑法案例之三 多行不义必自毙——陈希同罪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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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陈希同曾经权倾朝野,后来步入犯罪的泥淖,最终受到正义的审判和法律的制裁。这再一次印证了一句古语:多行不义必自毙。陈希同落得如此下场实属咎由自取。 一、案情介绍 根据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对陈希同犯罪行为的指控以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庭审程序以后的认定,陈希同的主要犯罪行为和犯罪事实如下:陈希同在担任北京市长及市委书记期间,自1991年7月至1995年11月,在对外交往中接受贵重礼物22件(其中金银制品8件,贵重手表6只,名贵水笔4支,照像机3架,摄像机1台),共计价值人民币55.5万余元,没有按照国家规定交公,而是由个人非法占有。同时,陈希同为追求奢糜生活,还指使。
作者 黄金桥
出处 《党政干部论坛》 1998年第11期46-47,共2页 Cadres Tribu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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