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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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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被判监外执行和缓刑的人员,用人单位可否与之签订或解除劳动合同?答:劳动部办公厅在《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5号)第5条规定:"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被判监外执行交企业负责管理的原固定工,服刑期间暂不签订劳动合同"据此精神,被判监外执行人员是属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其在服刑期间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作者 仲维权
出处 《劳动保障世界》 1999年第11期42-4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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