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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结婚的法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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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只要两个人互相结成了确定的、持续的性关系,那么这种性关系就是现实存在的“婚姻”。至于政府承认不承认它是婚姻,那是后来发生的事情。因此,即使政府不承认这个性关系是婚姻,它也仍然存在,仍然合理,仍然是个人权利的体现,仍然高于政府的规定。2.正是由于结婚是个人权利得以实现的结果,因此,政府必须根据人们的性关系的实际状况,来不断修改自己对于婚姻的认识、规定和法律;而不是由人们根据政府的规定来修改自己的性关系。3.政府对于婚姻的所有规定,目的仅仅在于为结婚的当事人服务。这种服务至少应该体现为两个方面:首先,政府有义务去保护任何一方的人身权利。因此,如果发生虐待一方的情况。
作者 潘绥铭
出处 《粤海风》 1999年第2期14-1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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