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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我国农村法制建设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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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充分调动农村法制建设两个主体(国家与社会)的积极性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长期实行的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使人们并不在乎国家与社会的分野,似乎国家与社会是一而二、二而一的东西。这往往使得国家代替社会,社会丧失了应有的自治能力。其结果必然是国家管得太多、太死,社会失去了应有的活力。实际上,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从德国古典哲学那里借用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分野观点在我们进行农村基层法制建设时值得借鉴。“市民社会”原本指人们的经济生活,它与商品经济模式紧密相连;而“政治国家”则指国家政权对社会的管理与控制。在引伸的意义上,
作者 曲珍英
出处 《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1999年第4期23-24,共2页 Journal of Shandong Agricultural Administrators' Col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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