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5年8月初,一份由北京燕化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室联合举报该公司驻厦门联络处副主任兼联营开发部公司厦门燕山塑料工贸公司经理穆永山贪污、挪用公款等严重经济犯罪的举报信件送到了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第一举报站。举报信后面还附有北京燕化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室联合组成的审计小组对穆永山离任前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书。里面反映了穆永山自1985年任职以来,曾于1991年11月、1993年3月,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和批准,擅自将厦门美仁新村该公司的7套住房。
出处
《法律与生活》
1998年第12期48-49,共2页
Law & Lif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