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众所周知,人民法院的院长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任命的。但是,有位神通广大的女人,居然被称为“编外”级院长,不能不说是一种悲哀。天理昭昭,这种权色交易的结果更是自掘坟墓最终受到法律的惩处。 1997年12月4日,江苏省徐州市。 该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一审宣判,被告人并非在该市进行犯罪活动,却被判处了有期徒刑18年。然而,无权指责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超越管辖权限承办此案。恰恰相反,因为被告人的身份特殊,此案必须在异地审理。
出处
《法律与生活》
1998年第5期28-29,共2页
Law & Lif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