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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和桂林地区合并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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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广西桂林市和桂林地区合并的请示》(桂政报〔1998〕11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桂林市和桂林地区合并,组建新的桂林市(地级)。市人民政府驻象山区榕湖南路。二、新的桂林市辖原桂林市的临桂县、阳朔县和秀峰区、叠彩区、象山区、七星区、
机构地区 国务院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1998年第25期990-990,共1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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