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中国16世纪到17世纪前半期编纂的地方志“风俗”项中,时常可以看到编者们基于敏锐的危机意识,所叙述的有南及北全国范围内各种各样社会关系中的秩序变动,而且是剧烈变动的事实。笔者曾经于1978年的论文中论述过这一问题(1)。也就是,注意到作为地方志编者的各地士大夫阶层在“风俗”项的记载中所共同表现出来的深刻认识,将这种记载设定为“社会关系中的秩序”的概念,尝试着进行分析。所使用的地方志中,南方的有万历24年(1596)刊行的浙江嘉兴府《秀水县志》,万历 29年(1601)刊行的浙江绍兴府《余姚县志》,万历33年(1605)刊行的南直隶苏州府《嘉定县志》,万历 40年(1612)刊行的福建《泉州府志》,万历44年(1616)刊行的福建《福宁州志》。北方的则有嘉靖36年(1557)刊行的陕西《庆阳府志》,万历18年(1590)刊、天启元年(1621)补刊的陕西西安府《渭南县志》,万历27年(1599)刊行的山西大同府《应州志》、万历32年(1604)刊行的山西太原府《榆次县志》和万历47年(1609)刊行的山东滨州直隶州《(?)化县志》等等(2)。
出处
《琼州学院学报》
1998年第2期73-78,共6页
Journal of Qiongzhou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