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不久前,读到这样一则消息:一些城市的青年在举行婚札之前,先去公证处办理“婚前财产公证”。为的是一旦将来关系破裂,不至于在财产分割时造成纠纷。有些报纸在转载这则消息时,还加上一句评论,说这表明了一种“现代婚姻观念的变化”。“变化”二字,十分微妙,十分得体,同时也十分含混:这种变化是进步还是倒退?是超前还是滞后?是理念的成熟还是感情的退化?是婚姻质量的提高还是降低?这些都留给读者自己去思考了。从人类婚姻关系的类型来看,大致是从人身依附、物质依附。
出处
《英才》
1998年第7期61-6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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