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8年5月26日,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10年前发生的隋香致残案做出终审判决,判定被告铁力电业局、铁力石油公司,因其安装使用的变压器砖台不符合安全标准,导致隋香触电致残。同时其监护人疏于看管,亦是造成其损害后果的原因之一,故判决三方负责赔偿合计167万多元(其中假肢52年间更换检修费用累计157万多元)。此案因成为共和国同类案件中索赔数额最高的一例,而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然而,作为法院的终审判决,其执行情况又如何?
出处
《英才》
1998年第9期45-4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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