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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方以投保方起诉第三人为附加条件而履行赔偿责任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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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沈阳市某厂王某问:我厂于1996年10月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辆汽车的保险合同。今年,我厂该车在正常行驶时,被某轧钢厂汽车撞损报废。我厂向轧钢厂要求赔偿损失遭到拒绝,就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于我厂为此签了一份赔偿协议,协议中规定保险公司赔偿我厂损失可以,但要求我厂必须立即起诉轧钢厂。我厂按照协议向法院起诉了轧钢厂,并要求保险公司履行协议,可保险公司反悔,要求我厂通过法律程序从轧钢厂取得赔偿。请问:保险公司的这种做法合法吗?我厂该怎么办?
作者 邓卫卫
出处 《党政干部学刊》 1998年第12期39-3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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