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村民陈某来信问:1997年10月5日晚6点钟左右,我在外出打工回家的途中,发现邻村冯某醉酒后倒在公路上昏睡,便将其叫醒并扶送回家。冯某的妻子见状表示很感激我,并将我送出院门。但是,第二天冯某却找到我说:“他衣袋内的200元现金是我乘他醉酒昏睡时掏走了。我确实没有拿他的200元钱,所以一口予以否认。可他却认定钱是我拿走的,并随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局当即到场,在未加询问,也不听我申辩的情况下,便认定冯某的200元钱是我所窃,并立刻作出决定:(1)将所窃200元钱交还冯某;(2)罚款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