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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划转企业”有关增值税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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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8]113号通知规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征收增值税;同时决定将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由6%减为4%。 根据文件规定,对“划转企业”涉及增值税会计处理有以下几点: 一是原有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还有余额的。
作者 麟翔
出处 《税收征纳》 1998年第9期33-3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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