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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及收尾工作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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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通知:1994年,为使税制改革顺利进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在最长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可以退还多缴纳的税款(以下简称五年返还)。1998年是五年返还的最后一年,现将有关政策和收尾阶段的几项工作明确如下: 一、关于执行五年返还政策的若干问题 (一) 对于各年度税负起伏较大的企业,应从1994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五年统算超税负。 (二) 企业购进货物时应取得但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规定的。
出处 《税收征纳》 1998年第9期36-3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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