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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有企业公司制中“股东缺位”问题及法律对策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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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之所以选择公司制作为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主攻方向,是因为公司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形式,在筹集资金、资源配置和经营管理等方面可实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适应现代化大生产的需要。但应该看到,在我国目前的经济条件下。
作者 管丽娟
机构地区 华东政法学院
出处 《法制与经济》 1998年第1期11-12,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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