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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商事仲裁中财产保全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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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对保证仲裁活动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的仲裁中财产保全制度存在诸多缺陷,使仲裁中的财产保全不能很好发挥作用。本文拟介绍其他国家的有关法规,结合我国的立法,谈谈如何完善我国涉外商事仲裁财产保全制度。一、国外的有关立法规定 (一)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直接关系能否及时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世界各国在这一问题上的规定大致可以分为两类。其一,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限于仲裁开始后已组成仲裁庭至最后作出裁决前。凡是要求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必须向仲裁机构或仲裁庭提出的均属此类。如《日本国际商事仲裁协会仲裁规划》
作者 司建军 李毅
机构地区 西北政法学院
出处 《法制与经济》 1998年第1期21-22,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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