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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工会性质定义的合理延伸——关于中国工会章程修订的一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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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50年我国第一部《工会法》规定:“工会是工人阶级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1992年我国颁布的第二部《工会法》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我国工会“六大”以来的历届工会全国代表大会所通过的《工会章程》则在工会性质表述中还增加了一个分句,强调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现在看来,上述表达基本是一致的,它强调了工会的两个基本属性——阶级性与群众性。但是,发展了的中国改革实践提出的问题是:这一性质表述在沿用50年后的今天,
作者 徐东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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