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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文义记载明示承诺转帐支票保证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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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告:烟台开发区长城房地产投资开发公司被告:烟台市芝罘城市信用社案由:转帐支票保证纠纷1992年9月12日,烟台市芝罘城市信用社(以下简称芝罘信用社)副主任黄晓明在该社开立存款帐号为167477的蓬莱市燕山实业公司(以下简称燕山公司)NO.0670916号空白转帐支票背面上加盖了芝罘信用社业务专用章,并签上了本人姓名和日期。1995年6月底。
作者 宫恩全
出处 《山东审判》 1998年第2期32-3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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