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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并非陷阱 关键怎么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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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担保分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两种。人的担保是第三人以自己的信用为债务人作保证,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或代为履行,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此看来,保证人为他人作保是有一定风险的,但如果仅因有风险就将为他人作保视为陷阱,也有些偏颇,不利于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问题不在作不作保,而在于如何作保。
出处 《山东审判》 1998年第8期47-4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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