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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间接证据证明隋案的几点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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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隋××故意伤害一案,发案于1994年1月,受害人马××伤后几经诊治,几年间花费十余万元,被定为二级伤残。由于无案外人直接目睹被告人的致伤行为,被告人又矢口否认,致使本案在处理上产生分歧。对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不但当事人双方各执一词,而且司法机关内部意见也不一致。后几经反复,才在省人民检察院的支持下,由烟台市检察院下达了批准逮捕被告人的决定。同样是由于证据上存在的问题,
作者 丛金青
机构地区 招远市人民法院
出处 《山东审判》 1998年第3期31-3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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