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近看到一则《【雪】剧著作权报酬纠纷案一审判决》的消息,其案情的大意是,三位原告是受济南市歌舞团委托,创作歌舞剧《雪域丰碑——孔繁森》的文字作者。被告歌舞团演出该剧后,曾先后付给三位文字作者共8400元。双方争论的焦点是,这三位文字作者认为歌舞团应按演出门票收入的7%支付其报酬,而歌舞团则认为作为大型歌舞,除了文字剧本外,还包含有音乐、舞蹈的创作,所以认为歌舞团也系该剧的著作权人。经有关部门多次协商未果,后三位文字作者诉诸法院,法院多次调解亦没有结果,于是对簿公堂。
出处
《新闻爱好者》
1998年第7期4-7,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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