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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制:一种值得肯定的公有制实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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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跳出公有制认识的误区长期以来人们在股份合作制性质问题上纠缠不清,根本原因在于对传统公有制的误解。因此要给股份合作制正本清源,就必须解放思想,摆脱传统公有制认识的羁绊。误区一:在对公有制外延的理解上,传统的公有制观念把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仅仅局限在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列宁、斯大林在探索苏联公有制实现形式时,认为在小农经济占优势的国家,社会主义公有制有两种实现形式,即拥有大生产资料的国家所有制(全民所有制)和合作社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但是,我们在社会主义实践中曾一度严重脱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拘泥于苏联斯大林社会主义模式,错误地将这两种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凝固化,而把其它形式都当作私有制,室息了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探索。事实上,所有制和所有制实现形式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所有制指的是生产资料归属所有的制度,反映的是生产资料归谁占有和支配的关系,它包括四个层次:第一,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第二,谁是出资人;第三,社会财产的组织方式;第四,企业的组织形式。其中第一层是本质属性,第二至第四层则是所有制的实现形式。
作者 李方祥
出处 《福建理论学习》 1998年第4期5-7,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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