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浅析抵押物登记纠纷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目前,工商部门开展的抵押物登记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根据《担保法》开展的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另一种是根据《担保法》第二条的规定和地方政府的规定所开展的城市房地产及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登记管理。由于抵押物登记行为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因而易出现纠纷并导致诉讼行为。 一、纠纷的表现形式及特点 1.纠纷的主体主要是金融机构。与登记机关发生登记纠纷的当事人,一是抵押合同当事人(即抵押人、抵押权人);二是抵押人的其它债权人。根据《担保法》,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合同中都可以设定抵押担保,但实际上设定抵押的基本上是借贷合同。金融机构的债权不能实现或认为债权不能实现时,便以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不当或登记机关有过失为由与登记机关发生纠纷而成为当事人。
作者 谢平
机构地区 万县市工商局
出处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1998年第8期50-53,共4页 Study on China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 Commerce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