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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拍卖市场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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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忧——拍卖市场问题多北京市、区两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简称《拍卖法》),加强对北京拍卖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拍卖企业存在的种种不可忽视的违背《拍卖法》的情况:1.主营它业,兼营拍卖。依据《拍卖法》第十条规定:拍卖人是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而北京地区则有7家企业属于以经营它业为主,兼营拍卖为辅,显然,这种兼营拍卖的行为与《拍卖法》、《公司法》的规定不符。
作者 高金升
机构地区 北京市工商局
出处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1998年第8期54-56,共3页 Study on China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 Comme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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