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经济诈骗犯罪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经济诈骗犯罪仅限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规定的各种经济诈骗犯罪行为,即集资诈骗罪(第一百九十二条),贷款诈骗罪(第一百九十三条),票据诈骗罪(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金融凭证诈骗罪(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信用证诈骗罪(第一百九十五条),信用卡诈骗罪(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价证券诈骗罪(第一百九十七条),保险诈骗罪(第一百九十八条)和合同诈骗罪(第二百二十四条)。广义的经济诈骗犯罪是泛指一切在经济活动中或者利用经济活动的形式进行的诈骗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它既包括狭义的经济诈骗犯罪也包括其他利用经济活动的形式进行的诈骗犯罪。
出处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1998年第6期13-16,共4页
Study on China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 Commer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