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18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不少同志包括一些权威部门的同志主张该款所禁止的仅限于列明的四种场合,这一观点在有关执法部门中也比较通行。笔者认为,该款所说的公共场所究竟是不是只限于法中所列四种场合,关键是如何理解该款中的“等”字。一、关于“等”字的语义考察“等”字是汉民族语言中极为普通的一个字眼,使用频率也很高。“等”字具有多种含义,作助词用时大致有三个义项,一是用在人称代词或指人的名词后面,表示复数,如我等、彼等;二是表示列举未尽;三是表示列举后煞尾。由于第一个义项与我们所要探讨的问题无关,故本文仅就其表示“列举未尽”和“列举后煞尾”时的用法进行考察。
出处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1998年第6期61-63,共3页
Study on China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 Commer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