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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行政复议法的几个问题探讨(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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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三、关于复议管辖《行政复议条例》第三章用了整一章的篇幅来规定复议管辖,即规定复议机关在受理复义案件上的分工与权限。这是从行政机关有权管什么和谁来管的角度规定的。这样规定,一方面带有浓厚的“司法管辖”的痕迹,更主要的问题是未能充分体现便民原则和更有利于老百姓的权利救济,并且容易引起复议机关在受理复议案件上的扯皮或推诿,或者是老百姓告状找不到门或找错门。因此,对行政复议法在复议管辖的规定上提出如下一些建议。第一,改变角度规定,将复议机关管什么和谁来管转变为老百姓可以找谁申请复议。因此,章名可考虑由“复议管辖”改为“复议申请的提出”,以真正体现便民原则。
作者 青锋
出处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1998年第10期9-11,共3页 Study on China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 Comme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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