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企业不得强迫职工入股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原劳动部日前发通知提出,企业不得强迫职工入股。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改革顺利进行,劳动部的通知对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提出要求如下: 一、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后,用人单位主体发生变化的,应当由变化后的用工主体继续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由于企业改制导致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企业与职工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二。
作者 震葵
出处 《上海人大月刊》 1998年第5期23-23,共1页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