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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江西省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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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卫生厅、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民政厅制订的《江西省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出处 《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1998年第2期23-26,共4页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Jiangxi Provi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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